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3345号
原告: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1009号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894731。
法定代表人:杨浩军。
被告:唐其琛,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
被告:永州市和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林峰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9858445-7。
法定代表人:唐其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其琛、被告永州市和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其琛现住址不详,被告永州市和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查找无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君东
人民陪审员 李新芹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