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盾信息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威盾信息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威盾信息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陶礼惠,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4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债权债务争议,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罗店大型居住社区经济适用房三期E2地块项目弱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来看,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争工程罗店大型居住社区经济适用房三期E2地块项目弱电安装工程的地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真路与美丹路交汇处,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苗一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