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盾信息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7410上海威盾信息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7410号
原告:上海威盾信息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90088256,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668号A0120室。
法定代表人:陶礼惠,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4638866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至德大道807-1。
法定代表人:丁兆吉。
原告上海威盾信息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盾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威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威盾信息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逢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狄春欢
书 记 员 刘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