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新城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佳与上海嘉定新城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24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佳,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定新城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定新城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于2017年5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并表示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84.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42.19元,由上诉人**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高原
审判长  张志煜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伟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