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松执字第520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52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志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潘菊芳,总经理。原告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3,090.5元;违约金5,411.7元;承担诉讼费2,00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东南牌大型汽车(沪CCXXXX)一辆、帕萨特牌(沪CKXXXX)一辆,本院现已查封上述车辆,但均未查实车辆下落。被执行人名下有建设银行洞泾支行的银行开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至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XXX号地址实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因运营不善已停止经营,目前在我院涉案达数十件,涉案金额近千万元。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中未执行到位的部分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华麟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陈长英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华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