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执3230号之一
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款7000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146484.5元以及以7000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869元,由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权利人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59364.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859364.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99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20年8月7日、9月2日、10月10日、11月19日,2021年1月1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1年8月10日、12月6日止),未实际冻结到款项。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苏E×××××汽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该处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审理中系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5.经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系列案件,债务数额较大。
6.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7.2021年2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