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46353号
原告上海新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铁红
法官助理 曹燕婷 书 记 员 曹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