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3115号
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崇西机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叶平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