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4781545L。
法定代表人:徐永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昆仑南路15号9幢3-15、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12829116。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远抗,男,198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型钢租赁费(含吊费)人民币1033388.4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型钢损失费272764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74元,原告承担2851元,被告承担158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6153.43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进行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
2.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遂张贴了执行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配合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5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06153.43元及违约金,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应收取执行费15462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造成解封、解冻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段云松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周忠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萍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