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执194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程晓,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剑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之(2016)沪0115民初62888号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工程款等款项支付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15民初62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