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春诉*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民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春,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住所地***成山路990号。
负责人:章灿钢,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镇小白路115号23幢A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平,董事长。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春因与被上诉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上海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74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春、被上诉人环保局、鼎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绿化隔离带正在施工,但是未设安全警示标示,被上诉人设置障碍属于施工错误的违法行为,因被上诉人施工错误的原因导致了上诉人认为该处可以跨越,导致了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具有过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
被上诉人环保局辩称,环保局系行政管理单位,并非绿化设施的所有人。XX春受伤与环保局无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鼎龙公司辩称,事发时绿化隔离带处于养护阶段,鼎龙公司是养护单位,依据上海市园林养护规范进行操作,在养护工作中没有过错;现场反映出这是一个成型的绿化隔离带,XX春跨越绿化带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负。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XX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环保局赔偿XX春医疗费29,851.77元(人民币,下同)、误工费54,000元(6,000元/月×9个月)、护理费5,400元(60元/天×90天)、营养费3,600元(6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20元/天×17天)、残疾赔偿金230,768元(57,692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共计341,909.77元;2、判令鼎龙公司在上述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环保局、鼎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0日下午15时许,XX春从位于***XX路XX号的平安银行大门口步行横穿道路并跨越绿化隔离带的过程中,不慎被绿化隔离带中两根横向安装的铁丝绊倒,XX春因此受伤。事后,XX春在上海尚德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六安市中医院治疗。2017年7月14日,XX春通过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XX春因外伤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及二期治疗,酌情给予休息期27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一审另查明,鼎龙公司系事发路段绿化隔离带的施工和养护单位。一审审理中,XX春称,XX春横穿道路并助跑跨越绿化带是为了赶时间到达对面的公交站台。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案中,XX春横穿道路并跨越道路绿化隔离带,XX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违法行为而造成自身的损害后果,应由XX春自负。绿化隔离带内种有草木,并非行人步行之处,XX春为到达道路对面的公交站台而匆忙跨越绿化隔离带,匆忙之中又因粗心大意而被铁丝绊倒受伤,XX春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鼎龙公司在绿化带内安装铁丝系为绿化养护所需,XX春主张鼎龙公司在绿化带内安装铁丝的行为违规,并无依据,不予采纳。XX春要求鼎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鼎龙公司对于XX春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XX春之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XX春要求环保局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XX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计3,214元,由XX春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受伤具有过错。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正在施工,因被上诉人在绿化隔离带中设置铁丝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了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鼎龙公司作为绿化隔离带的养护单位,设置铁丝属于正常的绿化养护操作,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鼎龙公司存在过错,亦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环保局存在过错。反观上诉人,为赶时间横穿道路并跨越绿化隔离带的行为已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上诉人实施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XX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8元,由上诉人XX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