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加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飘代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2民初3952号

原告上海加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汪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飘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加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飘代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加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加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26.74元,由原告上海加美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袁白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