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0026号
原告:上海迪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楼402-1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迪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宝劳人仲(2022)办字第1987号裁决书,上海迪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先后起诉来院,经查,***起诉在先,案号为(2023)沪0113民初100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13民初100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