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958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74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3892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148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479143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22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