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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与无锡贝诺特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0696号 原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缪存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148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贝诺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号C栋2楼201-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利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路八士桥堍。 法定代表人:***。 原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贝诺特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利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因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塑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