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0696号
原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缪存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148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贝诺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号C栋2楼201-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利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路八士桥堍。
法定代表人:***。
原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通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贝诺特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利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因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塑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