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周庄吉友钢管租赁站与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和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藏保元,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阴市周***钢管租赁站。
经营者:孙炳成。
委托代理人:王荣朝,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周***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周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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