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3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连xxxxx。
被执行人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和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工程欠款151452.6元及利息(以151452.6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30元,公告费560元,由横海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司荣华执行,由陈康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5145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407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387.02元转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有价证券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情况,至今未有回函。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部分存款转执行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司荣华
审判员  孙福康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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