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2165号
原告: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新崇中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8283923X6。
法定代表人:孙位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固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好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