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9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法定代表人:谷运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应,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胡志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汇,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森公司)、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一、克森公司依据《南京地铁4号线徐庄段地下商业装饰及安装工程框架协议》以及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事实,要求国致公司、华鼎公司共同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但三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外部施工合同和内部挂靠两层法律关系,国致公司与华鼎公司在本案中不属于共同被告的地位,原审未就法律关系向克森公司进行释明,令其明确请求权基础及相应诉请的情况下,直接选择根据内部挂靠关系判令华鼎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程序上存在问题。二、对克森公司借用华鼎公司资质与国致公司签订协议的事实,国致公司当初是否明知原审未予查明。三、对克森公司向华鼎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有误。四、对无效合同的损失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卫清
审判员  潘春霞
审判员  寻增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少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