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18451号之一
原告: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友威。
原告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廷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