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2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航头镇航头路144-146号9幢77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星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刚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