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民终1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路以东,徐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孔德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尊月,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隆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珠龙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置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隆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苏039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由于被上诉人举证不充分,无法证明实际产生的工程款总额及所开发票全部交付给了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而一审法院不能将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其次,一审法院以没有完整的结算资料,依据开票来判决是错误的,其不应认定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工程量。上诉人在庭审中举证了针对每项工程出具的结算书,且对整个16个合同出具了工程量汇总,并制作了工程清单证明对被上诉人所有工程的工程款为11886431.4元,上诉人超付了工程款912796.03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证据都不足是不正确的,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其次,上诉人已经支付12790922.74元,按照工程清单,上诉人已超付工程款912796.03元并完成了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91334.74元工程款及利息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91334.74元及利息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隆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后也准备上诉的,但是没有向法庭及时递交上诉状,错失了上诉期间。一审法院支持的数额远远低于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的金额,被上诉人是不服的,但因为错过上诉时间没能启动程序,所以被上诉人希望法庭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隆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城置公司支付隆齐公司工程款761773.23元及利息(以761773.2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隆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起,城置公司将徐州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二期、三期的栏杆、百叶、玻璃雨棚等的加工制作和安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隆齐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16份合同,合同均采用固定单价、按实结算工程量的计价方式,城置公司最后支付的费用(质保金)应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隆齐公司按约施工,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约定的单价,城置公司应支付隆齐公司工程款13514967.23元,城置公司采用滚动付款方式,截止至2016年10月14日,城置公司合计支付隆齐公司工程款12753194元,尚欠761773.23元。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底交付,且城置公司无异议。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且投入使用,已过质保期。隆齐公司多次向城置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查明,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12年9月13日期间,隆齐公司与城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十六份,其中2008年11月10日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7#至12#楼栏杆百叶制安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施工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进场,2009年3月31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535707元;付款方式为安装完成50%时,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已完或单体工程造价的30%,全部安装完毕,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已完或单体工程造价的30%,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10%,总承包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通过,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10%,结算完成后,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次付清(存在质量瑕疵除外)。2009年3月26日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二标段7#至12#楼玻璃雨篷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施工期限自2009年3月25日进场,2009年4月20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295000元;付款方式安装完成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已完或单体工程造价的30%,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已完或单体工程造价的30%,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1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09年4月10日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六标段1#至6#楼阳台栏杆及百叶工程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施工期限自2009年4月20日进场,2009年6月20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672370元;付款方式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已完或单体工程造价的30%,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30%,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累计支付至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城置国际花园一期67#商业楼栏杆工程由隆齐公司制作安装,隆齐公司最终报价为每平方米424.5元,城置公司同意的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148.21元。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274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六标段1-6#楼玻璃雨篷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施工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进场,2009年10月20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324265元;付款方式安装完成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已完或单体工程造价的30%,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已完或单体工程造价的30%,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1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261的合同中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二标段37、38#楼栏杆、百叶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施工期限自2009年5月10日进场,2009年7月9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602763元;付款方式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已完或单体工程造价的30%,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30%,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累计支付至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283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一标段13-18#、39-41#楼栏杆、百叶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13-18#楼的施工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进场,2009年11月30日安装完毕,39-41#楼的施工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进场,2010年3月31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1340632元;付款方式单栋楼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单栋楼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累计支付至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278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五标段19-24#楼栏杆、百叶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城置公司;施工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进场,2009年11月30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529823元;付款方式单栋楼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单栋楼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累计支付至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290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五标段19-24#楼玻璃雨篷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施工期限自2009年10月10日进场,2010年1月31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245558元;付款方式单栋楼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单栋楼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1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281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一标段13-18#、39#、40#楼玻璃雨篷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13-18#楼的施工期限自2009年10月10日进场,2010年1月31日安装完毕,39-40#楼的施工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进场,2010年4月30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265631元;付款方式单栋楼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单栋楼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1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10年2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348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四标段25-30#、46-47#楼栏杆及百叶工程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25-30#楼的施工期限自2010年1月10日进场,2010年4月30日安装完毕,46-47#楼的施工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进场,2010年8月31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961537元;付款方式每栋楼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单栋楼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累计支付至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10年2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345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三标段31-36#、43-45#楼栏杆及百叶工程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31-36#楼的施工期限自2010年3月10日进场,2010年5月20日安装完毕,43-45#楼的施工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进场,2010年8月31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1271271元;付款方式每栋楼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每栋楼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累计支付至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10年2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347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三标段31-36#、43-45#楼玻璃雨篷、无障碍栏杆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31-36#楼的施工期限自2010年3月10日进场,2010年5月31日安装完毕,43-45#楼的施工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进场,2010年8月31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200155元;付款方式每栋楼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单栋楼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1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10年2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XZ-HT00355的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一期五标段50-53#楼玻璃雨篷、无障碍栏杆的制作、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发包给隆齐公司;50-53#楼的施工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进场,2010年8月31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50160元;付款方式单栋楼安装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单栋楼全部安装完毕,经共同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每栋楼工程造价的30%,每月累计支付一次,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的1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质量瑕疵除外)。2012年4月13日签订了栏杆、白叶及玻璃雨篷分包工程及安装合同两份,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分别为城置国际花园二期三标栏杆、百叶及玻璃雨篷的制作与安装工程,城置国际花园二期五标阳台栏杆、百叶及玻璃雨篷的制作与安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发包给隆齐公司;二期三标的施工期限自2012年3月26日进场,2012年4月24日安装完毕,二期五标的施工期限自2011年12月30日进场,2012年7月31日安装完毕,暂定总价分别为190.6459万元、2106494元;付款方式单栋楼栏杆、百叶、雨篷全部安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工程分项工程造价的50%,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累计至该等分项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质保期满后30天内,城置公司将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隆齐公司(质量瑕疵除外),隆齐公司在每月25日前根据上述节点要求申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款,城置公司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审核完成并支付工程进度款。2012年9月13日签订的合同中主要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城置国际花园三期一标栏杆、百叶分包工程,城置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上述工程的加工制作、安装发包给隆齐公司;16#楼1-3层的施工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进场,2012年7月15日安装完毕,剩余工作量2012年9月25日进场,2012年11月24日全部安装完毕,暂定总价168.0931万元;付款方式单栋楼门窗、窗框全部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门窗分项工程造价的30%,单栋楼门扇、窗扇全部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门窗分项工程造价的30%,单栋楼栏杆、百叶全部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该栋楼栏杆和百叶分项工程造价的50%,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至该等分项工程造价的70%,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二年(自总竣工备案通过日起计),质保期满后30天内,城置公司将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隆齐公司(质量瑕疵除外),隆齐公司在每月25日前根据上述节点要求申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款,城置公司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审核完成并支付工程进度款,16#楼1-3层因涉及情景营销范围,故栏杆、百叶全部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支付完成工作量工程造价的50%,其他同上述约定。上述十六份合同中均约定了隆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城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为12988756元。隆齐公司庭审中主张,因工程量增减合计产生费用431579.06元、因签证增加项目产生费用94632.17元,实际工程款应为13514967.23元。城置公司庭审中主张,经其公司审核,实际工程款为11886431.4元。因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的结算,故上述主张的实际工程款数额,双方并无证据予以证实。
2009年4月19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隆齐公司合计向城置公司开具了13272248.5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城置公司庭审中确认,其仅收到12844528.74元的发票,并未收到发票号为03774996-037750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65448.5元),且收到的发票金额中含有37728.24元的维修费发票。隆齐公司收到城置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12753194元。城置公司认为其除支付上述款项外,另支付维修费37728.74元。
一审法院在庭中多次要求双方对账结算,但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仍未结算。城置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向隆齐公司邮寄结算工作联系函,即双方就城置国际花园三期一标栏杆百叶项目签订了合同,现隆齐公司未完整提供本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影响竣工结算工作进行,要求隆齐公司收到联系函通知起7日内提交完整计算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结算停滞及结算付款分期的责任由城置公司承担。2017年1月9日,城置公司向隆齐公司邮寄结算对账通知函,即隆齐公司为城置国际花园城二期三标、二期五标、三期一标项目栏杆百叶雨篷工程承包方,城置公司已经完成上述合同的计算审核工作,要求隆齐公司派人在其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2017年1月14日,城置公司和隆齐公司的职员进行了工程结算对账会议,会议上确定了对账步骤及方案,但并无具体的对账结果。庭审期间,城置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6月13日向隆齐公司邮寄了结算对账通知函,即要求隆齐公司收到本通知函起10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人至城置公司处结算核对工作。隆齐公司庭审中提交了其到城置公司处要求对账,城置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的光盘资料。
隆齐公司庭审中主张,其公司已于2013年底将承包城置公司的所有工程完工,总包竣工备案已在2014年通过。城置公司主张,城置国际花园1-3期各标段工程分别于2009年12月29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进行了竣工备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隆齐公司和城置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隆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加工安装义务,城置公司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双方需要进行结算,在结算完成后,城置公司按约定时间及付款比例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结算,故无法确定工程款的结算总额。现双方就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拖欠的金额产生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隆齐公司主张实际工程款为13514967.23元、城置公司主张实际工程款为11886431.4元,因双方均无证据支持,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该院对隆齐公司和城置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城置公司自认收到12844528.74元的增值税发票,且在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该院对增值税发票上的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城置公司收到发票后仅支付工程款12753194元,尚欠91334.74元。故隆齐公司要求城置公司支付91334.74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城置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隆齐公司要求城置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向其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的诉求,该院予以支持。
城置公司主张其收到的12844528.74元的增值税发票中含有维修费发票,且另支付的维修费37728.74元应抵扣工程款。因城置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曾要求隆齐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加工件进行维修,隆齐公司予以拒绝,其才另找他人进行维修,且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该笔维修费用并收到了发票。故城置公司的该主张,该院不予采信。
根据隆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隆齐公司举证不充分,无法证明实际产生的工程款总额及所开发票全部交付给了城置公司。若隆齐公司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已将开具的发票全部交付给了城置公司,或者证明实际产生的工程款为13514967.23元,则隆齐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其权利。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城置公司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隆齐公司上海隆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91334.74元及利息(以91334.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城置公司与隆齐公司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12年9月13日签订的16份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12988756元,上述合同时间跨度长,涉及的工程数量较多。虽然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为城置公司在工程量结算完毕后按比例陆续支付工程款。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在双方长期未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且涉案的栏杆、百叶、玻璃雨棚等工作成果已经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城置公司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进度,同意采用滚动付款的方式陆续向隆齐公司支付款项,隆齐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变更为在合同约定的总价范围内由隆齐公司向城置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城置公司接收发票经审核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城置公司的自认,其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的总金额为12844528.74元,该数额小于双方的合同总价。城置公司在2015年最后一次收到发票后未提出异议,且于2016年仍向隆齐公司支付工程款。在城置公司和隆齐公司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涉案工程总价款数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城置公司与隆齐公司之间的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凭据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综合判断,对增值税发票上的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认定城置公司收到12844528.74元发票后仅支付工程款12753194元,尚欠隆齐公司91334.74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3.37元,由上诉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张演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许 丽
书 记 员 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