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隆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隆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网上追查。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中,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明火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王彦越
书 记 员
蔡莉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