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誉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誉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639号


原告上海德誉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营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崔建强,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誉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调查新的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德誉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84元,由原告上海德誉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钱  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于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