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胶州市昊满五金杂品门市部、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287号之一
原告:胶州市昊满五金杂品门市部,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马店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1MA3E3GJM69。
经营者:吴娟,女,汉族,1978年3月3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B121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807531R。
法定代表人:刘定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现住上海市宝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胶州市昊满五金杂品门市部与被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胶州市昊满五金杂品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2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33元,合计858元,由原告胶州市昊满五金杂品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郭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陆格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