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嘉定科技创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640号
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B121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定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小青、宋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嘉定科技创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4801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马伟光。
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嘉定科技创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卢华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君玉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