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2民终8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B121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定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8,827.5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206.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1,723.75元。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于2020年8月20日,进入被上诉人单位工作,约定月薪9,000元。被上诉人所有领导和财务部门自始至终未向上诉人告知工资构成及上班加班计算方式,导致上诉人不清楚工资构成及法定工作日外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被上诉人未保存员工近两年的工资发放明细及账单,致使上诉人仲裁及一审中对计算方式无迹可查。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一审中所述的包月工资和30日出勤系在上诉人不清楚的情况下道听途说和自己猜测,不是被上诉人权威发布。三、一审法院计算各项赔偿金额存在错误。上诉人计算后结果如下:1.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务合同2倍工资差额9,103.44元×5个月+8天×413.79元=48,827.52元;2.违法解除劳务关系赔偿金9,103.44元×2倍=18,206.88元;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655.07元+38,068.68元=51,723.75元。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福盛公司辩称,一、关于工资标准问题。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工资,故被上诉人认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日工资标准为198.55元。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一)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310.3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上诉人认可该裁决结果,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上诉人不能在二审中主张超过仲裁裁决结果的请求,故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审理。(二)上诉人在上诉状第二项,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请求未经仲裁处理,不应当在二审中进行处理,上诉人应另行主张。(三)关于双倍工资问题:首先,被上诉人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每天198.55元;其次,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及了时效问题,但一审法院因被上诉人未在劳动仲裁中提出该答辩意见而未予采纳;再次,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要求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未要求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最后,假设因被上诉人管理问题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给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被上诉人不存在恶意。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被上诉人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福盛公司不需支付***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310.30元;二、福盛公司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31.80元;二、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636.93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福盛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认定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福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上诉人在仲裁中未提出该请求,故本院依法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蔚青
审 判 员 王晓梅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库娅芳
书 记 员 库娅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