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483号之二
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B121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