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6945号
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540801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B121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807531R。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