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椒知初字第13号
原告:台州市城乡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城乡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城乡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城乡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城乡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台州市城乡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秀云
审判员何利春
人民陪审员王锦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