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65291号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8号楼401-01、02、03、04室。
法定代表人:房晏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敏,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项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元(以下币种同),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