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3876号
原告:山东航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献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猛,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媛,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秦伟芳,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航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航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航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由原告山东航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缪景好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钱静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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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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