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965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隽,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炜,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1民终1503号】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苏01民终150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密切相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褚沈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