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76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198号5层。
法定代表人:曹文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12号15号楼3楼C区3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南大苏富特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1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海斌
审判员  胡汇哲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