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区新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杨浦区新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5686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浦区新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杨浦区新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月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