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褚亚萍,女,1963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执行人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褚亚萍。
被执行人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夏家松。
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17年8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