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2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周加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褚亚萍,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郑铮,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833弄23号22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45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褚亚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俊,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亚萍、***、郑铮、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21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敏亮
审 判 员  潘明礼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