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恢43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加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戴彬斌,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郑铮,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彬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俊,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彬斌、郑铮、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580254.58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9.84%的1.5倍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860元和执行费6177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戴彬斌、郑铮、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22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戴彬斌、郑铮、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已冻结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戴彬斌、戴俊银行存款1458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系轮候查封登记(实际未扣押),被执行人戴彬斌、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戴俊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戴彬斌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1809、1810室1幢18仓库、1811室不动产。
4.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前往上海市被执行人戴彬斌名下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张贴查封拍卖公告。
5.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约谈被执人***,并对其实施强制拘留。
6.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戴彬斌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1809、1810室1幢18仓库、1811室不动产。
7.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上述拍卖成交的不动产过户至买受人邓松茂(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
8.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已经不营业且已吊销工商登记,被执行人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9.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戴彬斌、戴俊、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10.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戴彬斌、戴俊、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拍卖成交款和执行扣划的案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戴彬斌、戴俊、上海澳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