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14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30日,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也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如后续有追回财产,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追加分配。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调查和履职情况,博信公司现无财产可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以此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如后续有可供分配财产,管理人可追加分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蒙蒙
书 记 员 张蒙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