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147号
申请人: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1年11月30日,博信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财产,而法院已裁定确认债权为人民币11,855,324.17元。综上,管理人认为博信公司已资不抵债,申请本院宣告博信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博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博信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蒙蒙
书 记 员 张蒙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