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2129号
原告:***(***之妻),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之女),女,199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之父),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之母),女,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瑞神洲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577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申瑞神洲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