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瑞神洲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申瑞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上海申瑞神洲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阿姨),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申瑞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瑞神洲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上海申瑞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上海申瑞神洲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