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3323号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黄浦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9日,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以原告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5元,减半收取2102.5元,由原告杭州迪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健平
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
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
书 记 员 何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