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黄浦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执1043号
(2016)沪0101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严泗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劳人仲案字﹝2015﹞第0398号仲裁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市黄浦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月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