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203民初2450号
原告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盈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全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浩,被告全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和江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利盈公司与全和公司签订的《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顾问服务(合同)》系真实有效的合同。全和公司虽在答辩意见中提出《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顾问服务(合同)》存在不必要性和虚假性,但全和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对全和公司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顾问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
第一,关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1.包括主体强电系统、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排烟系统及10KV变配电室设备系统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国家设计规范、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及招标的要求;设备、材料品牌及技术性能参数是否满足设计、招标及合同的要求;所有设备系统调试是否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出整改意见报告。3.机电技术咨询服务。4.施工整改意见现场技术交底。”利盈公司出具的《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检查报告》、《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检查报告—核查结论》二份报告中已包括上述内容。且在2019年5月8日的交流会上,利盈公司也再次明确了交底材料系前述二份报告,并提出建立微信群解决现场施工人员碰到的技术问题。故本院认定利盈公司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二,关于报价单中列明的管理人员、常驻人员、报告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中,机电分部一合计154000元,机电分部二合计26000元),本院认为虽报价单中单独列出,但应认定为均系为勘察现场、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范以出具报告、提出整改、提供咨询的整体费用。本案中利盈公司已基本完成服务内容,但利盈公司到现场的人员及天数,与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相比,差距较大,故对该分费用,本院酌请扣减30%,机电分部一应扣减154000元×30%×优惠比例(222120/246800)=41580元,机电分部二应扣减26000元×30%×优惠比例(46200/41580)=7020元。
综上,全和公司还应支付的服务费为184590元-41580元-7020元=13599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依双方合同的约定,付款时间为核查结果报告经甲方确认且技术服务期满后1个月即2019年5月17日,全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超过28天的,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应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央行的相关调整,本院认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综上利盈公司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5日,全和公司(甲方)与利盈公司(乙方)签订《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顾问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约定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机电系统顾问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乙方派遣的项目机构人员名单、附录C报价单”,第五条约定签约服务酬金为263700元,第六条约定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第七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系统检查服务(详见附件A)。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2.1.1条约定“服务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2.1.2条约定“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服务工作内容包括:……”,第2.1.3条约定“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第2.5条约定“乙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甲方提交机电服务与相关服务的报告”。第4.2.3条约定“甲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1.1条约定“服务范围:包括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设备系统核查及技术咨询服务。本项目机电设备系统含主体强电、弱点、给排水、消防、通风排烟及10KV变配电室设备系统”,第2.1.2条约定“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主体强电系统、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排烟系统及10KV变配电室设备系统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国家设计规范、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及招标的要求;设备、材料品牌及技术性能参数是否满足设计、招标及合同的要求;所有设备系统调试是否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出整改意见报告;机电技术咨询服务;施工整改意见现场技术交底”,第2.5.1条约定“乙方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服务规划、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2019年2月3日内出机电核查结果报告,一式陆份”,第2.5.2条约定“核查报告要求:明确工程中存在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范围及内容;明确需要整改的范围及内容;明确满足规范要求,但不满足招标和合同要求的范围及内容”,第3.4条约定甲方代表为李文峰,甲方同意在14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4.2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第5.3条约定“首付款7.911万元于本合同协议签订后7天内支付,最后付款18.459万元于核查结果报告经甲方确认且技术服务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
合同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约定,A-1服务的范围:包括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设备系统核查及技术咨询服务。本项目机电设备系统含主体强电、弱电、给排水、消防、通风排烟及10KV变配电室设备系统。A-2服务的内容:1.包括主体强电系统、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排烟系统及10KV变配电室设备系统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国家设计规范、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及招标的要求;设备、材料品牌及技术性能参数是否满足设计、招标及合同的要求;所有设备系统调试是否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出整改意见报告。3.机电技术咨询服务。4.施工整改意见现场技术交底。
合同附录B“乙方派遣的项目机构人员名单”姓名和职责为“王诏安,总工程负责师;伍子祥,工程师;郭飞,工程师;全昰龙,工程师;李广成,技术主任;叶智峰,技术主任;马世志,技术主任”。
合同附录C“报价单(机电分部一)”约定项目名称: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顾问服务),服务名称:综合机电系统驻地协助管理服务(建研主体强电、弱电、给排水、通风、消防等系统核查及技术咨询服务),报价如下:
序号
项目
单价
合价
1
公司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
40000
40000
2
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商、管理,不常驻)
15000
15000
3
常驻技术主任(2名)
62000
62000
4
常驻技术工人(2名)
34000
34000
5
常驻文书(报告整理,1名)
8000
8000
6
竣工资料审核及验收评估报告
35000
35000
7
直接费
194000
8
管理费及利润(7)*20%
38800
9
税金(7+8)*6%
14000
10
总价(7+8+9)
246800
11
最终优惠价格
222120
合同附录C“报价单(机电分部二)”约定项目名称: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顾问服务),服务名称:综合机电系统驻地协助管理服务(限变配电室设备系统核查及技术咨询服务),报价如下:
序号
项目
单价
合价
1
公司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
10000
10000
2
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商、管理,不常驻)
5000
5000
3
常驻技术主任(2名)
8000
8000
4
常驻技术工人(2名)
6000
6000
5
常驻文书(报告整理,1名)
2000
2000
6
竣工资料审核及验收评估报告
5000
5000
7
直接费
36000
8
管理费及利润(7)*20%
7200
9
税金(7+8)*6%
3000
10
总价(7+8+9)
46200
11
最终优惠价格
41580
2019年1月24日,全和公司向利盈公司支付首付款79110元。
2019年4月10日,利盈公司向全和公司提交《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检查报告》、《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检查报告—核查结论》。《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核查方式、核查结果、核查结论、总结、整改的范围意见、整改的范围及内容、机电检查整改意见补充报告。《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检查报告—核查结论》内容包括:核查结论、总结、整改的范围意见、整改的范围及内容、机电检查整改意见补充报告。
2019年5月5日,利盈公司向全和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书》,以核查结果报告经甲方确认且技术服务期满后1个月内全和公司需支付合同总额70%的款项为由,申请全和公司支付184590元。
2019年5月6日,利盈公司委托律师向全和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支付款项的律师函》,重申要求全和公司支付184590款项的事宜。
2019年5月8日,利盈公司人员王诏安、叶绵绵,与全和公司人员李文峰项目技术、整改进行交流。王诏安表示交底材料就是《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检查报告》、《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机电检查报告—核查结论》二份报告,并提出关于现场施工人员碰到技术问题的,可由相关技术人员建立微信群,有问题的可沟通交流并由利盈公司人员协助解答。
2020年1月3日,利盈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全和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全和项目人员考勤表》,全和公司提出“现场检查阶段:人与时间要吻合”“麻烦核对一下”,利盈公司回“李总,时间过了有点久,要核对很准,有困难”,利盈公司提出“陈工(全和公司的员工),麻烦您这边抽空帮我跟物业核实一下”,全和公司陈工回“昨天去了,物业有的记录也不完整”。
2020年6月12日,全和公司委托律师向利盈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主要有:1.《机电服务合同》是利盈公司、全和公司个别员工为私下非法套取国有资金所作出的违规违法行为。2.全和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要求利盈公司及时返还已收取的相关国有资金。
另查,从利盈公司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利盈公司方面人员来厦时间如下:
人员
来厦
回广州
王诏安
2019-1-21
2019-1-23
2019-2-21
2019-2-23
2019-5-7
2019-5-8
李广成
2019-1-21
2019-1-30
肖伟康
2019-1-21
2019-1-30
2019-3-21
2019-4-1
2019-5-7
2019-5-8
莫志标
2019-3-21
2019-4-1
一、厦门市全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359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服务费135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3元,减半收取2111元,原告利盈电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48元,被告厦门市全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3元。被告厦门市全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罗 彬
代书记员 翁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