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财保891号
申请人:宁波舰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古庵村工贸路A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4UA2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15022269。
法定代表人:查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波舰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5792.4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305792.49元范围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舰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792.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49元,由宁波舰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茆倩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