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8财保8号
申请人:宁波舰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古庵村工贸路A幢9号。
被申请人: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83室。
申请人宁波舰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60,991.34元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现宁波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60,991.3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