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39号
原告: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15022269。
法定代表人:查选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