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6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擎聚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擎聚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84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擎聚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0年2月3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84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