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2155号
原告:上海汗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J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13P8Y。
法定代表人:茆学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根、陈佳洁,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910981G。
法定代表人:王火仁,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汗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汗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汗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保全费1493元,合计3794元,由原告上海汗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金平平